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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颍州晚报》:明知是制售假冒食盐,还卖给他包装袋——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审被判拘役5个月

发布时间:2018/1/11 8:40:17    |     文章来源: 颍州晚报2018年1月10日A7     |     阅读次数:

  明知对方生产假冒品牌食盐,太和一男子还卖给他们3万只包装袋,结果因共同犯罪一审获刑。

  2015年,太和县的刘某和刘某某,从范某增处购进假冒包装袋,从范某福处购进大量无碘盐。然后,他们利用民房作为加工作坊,购买封口机,私自加工分装假冒“中盐”牌特制食盐进行销售。窝点被查处后,刘某、刘某某因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获刑。

  而范某增向他们出售假冒500克食盐包装袋3万只,也涉嫌犯罪。

  近日,太和法院对范某增涉盐案进行了一审,认为他明知刘某等人生产假冒“中盐”牌特制食盐,还向他们出售假冒食盐包装袋,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属于共同犯罪。

  随即,法院判处范某增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他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目前,范某福被上网追逃。

  说法《刑法》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