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中盐协会网站》
近日,甘肃省盐务管理局和青海省盐务管理局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盐业市场秩序的补充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两省盐务管理局根据两省都属消除碘缺乏危害目标未达标省份,实现国家提出的2010年基本实现消除碘缺乏危害目标任务仍十分艰巨的实际和目前两省盐业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而作出的重要举措,《规定》的下发将对进一步加强两省盐业市场管理,严厉打击私盐贩销活动,共同管理好盐业市场,维护两省盐业市场的健康有序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规定》指出,两省各级盐业经营管理部门和用盐企业,要把规范盐业市场秩序,防止非碘盐冲击食盐市场,保障合格碘盐供应,保证广大人民群众吃上合格碘盐,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在两省实现消除碘缺乏危害目标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看待,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把这项政治任务自始至终贯穿于自身的经营管理工作之中,自觉维护食盐专营大局,严格按照国家的盐业政策法规开展经营活动,为提高两省民族素质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规定》强调,根据《甘肃省实施盐业管理条例办法》有关规定和甘肃省盐务管理局《关于〈甘肃省实施盐业管理条例办法〉有关条款的解释》(甘盐管计发[2004]27号),凡氯化钠含量50%以上的产制品,均称为盐产品,任何经销单位和个人,凡经销活动涉及青、甘两省的,其产品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法》要求及有关规定,经营活动纳入青、甘两省各级盐务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规定》明确,青、甘两省盐务管理局要加强对盐产品源头和运输环节的管理,保证盐产品按照用途销售、使用,防止冲击食用盐市场。
《规定》明确,甘、青两省将建立重大案件联席会议等行之有效的制度,及时沟通信息,密切配合,互相支持,严厉打击私盐贩销活动,共同管理好盐业市场,维护两省盐业市场的健康有序。
(中盐甘肃省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杨帅 )